提起离婚财产属于什么属相,大家都知道,有人问离婚社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有人想问离婚时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什么样财属老两口一方享有?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哪些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黄志冶和钱菊于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两人感情进展很快,于年元旦结婚。婚后两人生活,感情较好。天有不测风云,年元月,黄志冶不幸发生车祸,导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钱菊尚能细心照顾黄志冶,但时间一长,便产生厌烦心理,觉得活得很苦、很累,于是便向黄志冶提出离婚。黄志冶也体谅钱菊的苦衷,同意离婚,但两个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便诉至。经查,黄志冶和钱菊的财产有:黄志冶婚前购置的住房一套,婚后所购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响及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电,黄志冶因车祸而的费、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婚后两人存款10万元,钱菊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等。
问题:会如何判决呢?
答: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呢?我国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的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费、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用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如果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在本案中,黄志冶和钱菊婚后所购置的家具、音响及家电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志冶因车祸而的费及人生活补助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归黄志冶个人所有。黄志冶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及钱菊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属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认定,属于黄志冶两个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他们婚后所购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响及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电及婚后两人存款10万元。属于黄志冶个人财产的有其婚前购置的住房及车祸费、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属于钱菊个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
对于养老等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什么情形。
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时,一方已经退体,实际领取了保险金,应视为一方的财产。
链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与哪些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相关内容,是关于离婚社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享。看完离婚财产属于什么属相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